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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南宁市城区小学招生简章

来源:南宁市教育局 2016-4-16 9:56:33

2016年南宁市城区小学招生简章

  一、招生对象

  (一)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

  (二)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引进人才实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27号)中的规定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在有效期内,且有效期在两年以上的人员子女。

  (三)父母在本市城区内工作,父母及本人户籍在南宁市城区范围以外,但随父母在城区内居住且申请由政府安排入学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四)除盲、聋哑、弱智三类残疾儿童可以选择到特教学校、辅读班或随班就读外,其他残疾儿童都应随班就读。

  上述招生对象须年满6周岁(2010年8月31日前出生)。

  二、入学办法

  小学适龄儿童应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户口所在地以家庭住址(房产登记地址,下同)为依据就近免试入学。

  (一)本市城区常住户口适龄儿童的父母须持户口簿、家庭住址的有效证件(《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等)到家庭住址的服务学校报名。

  1.适龄儿童本人户口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家庭住址不一致的,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家庭住址为依据就近入学。

  2.如适龄儿童家庭是三代同堂(即孩子父母无住房,与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共住)的,需向学校提供家庭无房证明等材料。

  (二)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引进人才实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27号)中的规定并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的人员(《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有效期在两年以上且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有效期间)子女需要到公办小学就读的,需向居住地所属城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办理有关入学手续,享受居住地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待遇。

  (三)需要安排就读小学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家长持以下所列材料到暂住地的城区、开发区教育局办理就读手续:

  1.户口簿(如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与适龄少年不在同一户口簿的,则需提供双方户口簿);

  2.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本市市区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居住证》;

  3.合法住所证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本市市区内的《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证明等3项材料中的任何一项);

  4.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本市市区务工证明(国家规定的劳动合同、纳税证明、营业执照等3项材料中的任何一项)。

  城区、开发区教育局负责审验有关材料,并根据辖区内学校的生源情况,给予安排到相对就近的学校就读,具体工作日程由各城区、开发区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由城区、开发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后与学校内本市户籍学生混合编班,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教学、统一安排活动,有正式学籍,同样参与各种活动和评优评先,完成学业后,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三、报名时间

  2016年7月2日、7月3日(星期六、星期日),每天上午8:30至11:30,下午15:00至17:30。

  四、发放入学通知书时间

  2016年7月16日(星期六)上午,各小学公布由城区、开发区教育局核准后的新生名单,并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五、城区、开发区教育局地址和招生联系电话

  兴宁区教育局          厢竹大道63号       3290957

  江南区教育局          壮锦大道19号       4887918

  青秀区教育局          悦宾路1号          5826379

  西乡塘区教育局        明秀西路53号       2802396

  邕宁区教育局          蒲庙镇和美巷15号   4724851

  良庆区教育局          五象大道歌海路9号  4505255

  高新区教育局          滨河路1号          5816544

  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  洪胜路5号          4950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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